停好車也中槍!男子愛車遭撞卻挨罰 法官認證「翻盤了」
停好車也中槍!男子愛車遭撞卻挨罰,法官認證「翻盤了」,最終判決撤銷裁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停放路邊的自小客車遭他車擦撞,卻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開罰1000元,理由是「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阿國認爲他當時根本沒有駕駛車輛,僅是車主卻被誤罰,憤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國確實不是「駕駛人或肇事人」,並未觸法,最終判決撤銷裁處。
判決指出,事發在去(2024)年10月某日下午2時許,阿國名下的小客車停放在路邊,突遭另一部車輛倒車時不慎擦撞。警方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卻認爲阿國有「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之違規情事,隨後開出舉發單。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依舉發內容,裁罰阿國1000元。
阿國不服,向法院訴稱當時他人在店內,親眼目睹他車倒車撞上自己的車輛,車輛早已熄火停放於路邊,自己根本沒有駕駛行爲。更重要的是,他提供監視器畫面協助釐清責任,並當場與對方和解,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精神,根本不應適用「肇事駕駛人未依規定處置」的罰則。
警方與裁決處則堅持,依舉發紀錄與相關文件,認定阿國須依規定承擔責任,因此作成裁處。但法院調閱談話紀錄、現場圖、車損照片等證據後,發現阿國與對方均陳述:事故是因對方倒車不慎撞上停放中的車輛,並非阿國駕駛肇事,警方對此也未提出反證。
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62條規範對象是「駕駛汽車肇事」的人,才需依《處理辦法》第3條進行處置。由於阿國當時並非駕駛人或肇事人,自然不在規範範圍內。換言之,警方與裁決處將「車主」誤認爲「駕駛人」,導致裁處失當,因此撤銷原處分,阿國獲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