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死了完成應盡之責 動機無不當!女兒求終止收養獲准
養母死了完成應盡之責,動機並無不當!女兒求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當年因爲年紀大行動不便,爲了有人可以照顧她,因此就向女性友人請求,出養歡歡(化名)當她的養女。而小萱也盡心盡力照顧養母10多年,直到2011年底養母過世後,歡歡自此就跟生父生母同住生活。歡歡表示,她現在如果迴歸本家,會更方便照顧生父生母,因此請求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歡歡的生母到庭證稱,她同意終止收養,當年是因爲小萱沒有小孩,那個時候小萱也老了,加上行動不便,就跟她說要收養並讓歡歡照顧她。歡歡的生父也表示,對於女兒歡歡聲請求終止收養,他並沒有意見。
日前依法宣判,歡歡終止收養動機應無不當,也查無請終止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歡歡的聲請爲有理由,應予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