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未盡人父之責任 別怪兒子絕情!訴請免養當然準
離家未盡人父之責任,別怪兒子絕情!怒訴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指控父親阿華(均化名)在他4歲時就離家,從來都沒有支付他的生活費用,全由母親將他扶養長大,由於父親對他並無任何養育行爲,顯然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情形,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若由他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華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法官認,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此亦爲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定。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華的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而且阿國的姑姑證稱,阿國在外欠地下錢莊很多錢,足認阿國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阿國是法定扶養義務人,父親阿華已不能維持生活,阿國自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負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是由母親照顧及扶養長大,阿華在阿國的成長過程中,從未盡過扶養義務,而且直到今日也從未出現稍盡身爲父親的保護教養責任,情節實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他對父親阿華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