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入監11年未盡人父之責 2個兒子聯手都不願養他

吸毒入監11年未盡人父之責,2個兒子聯手都不願養他,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子阿國(化名)與妻子婚後育有2名兒子,離婚後約定由前妻當孩子的親權人,自此阿國與兒子們全無往來聯繫,他還在2009年因犯刑法入監服刑11年,出獄後又因在工地工作,從高處跌落導致身體多重障礙及身染痼疾。阿國因無工作能力,名下無任何財產,無法維持自己生活,因此請求2個兒子負起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坦承在離婚後並未撫養照顧2個兒子,但是依據他現在的狀況,實在是已經無法生活,因此纔會依據所在縣市爲基準,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1412元,請求2個兒子應平均分擔每月扶養費各10706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阿國的大兒子指控,因爲從小到大,父親都沒有扶養過他,而他自己還有生活費及學費等要負擔,實在是無法承擔父親請求的扶養費。而且父親當年未盡對他的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應當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而二兒子則表示,他現在還是學生,學費都是自己半工半讀賺取,在成長過程中,父親都在監服刑,並沒有盡到扶養責任,都是母親負擔他的生活費,父親對他未盡扶養照顧責任且情節重大,因此也請求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阿國的前妻到庭證稱,阿國在離婚後就沒與他們同住,離婚前也鮮少盡到對2個孩子的扶養義務,因爲那時阿國的收入不穩定,而且還有負債,而離婚之後,都是她在照顧2個兒子的生活起居,阿國還因施用毒品入監服刑,完全沒有盡到對2個兒子的責任。

法官審酌,阿國在2個兒子年幼時,就未曾提供必要的照顧扶養,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個兒子對阿國的扶養義務,並駁回阿國的扶養費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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