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從未支付費用養育過 2個孩子聯手不養離家媽

不滿從未支付費用養育過,2個孩子聯手不養離家父,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2個孩子對母親歡歡(化名)控訴,在他們年幼時就已離家,從未支付生活費用,他們由父親及其家屬扶養長大,母親對他們並沒有任何養育行爲,不滿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若要他們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明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歡歡在最近1年的申報所得爲0元,並且名下僅有價值50萬元的投資1筆,以其所在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419元爲基準,足認歡歡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她的2個孩子自應按照她的需要,依據經濟能力負扶養義務。

孩子們的父親證稱,歡歡在他們出生後沒多久就離家,偶爾回家就是跟他拿錢,孩子們是他與他媽媽照顧及扶養,歡歡從未盡過責任。法官認,歡歡自年他們幼時起就未盡扶養義務,讓他們成長過程未曾有過母愛,導致親子之情淡薄,情節實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個孩子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