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債離家成無業遊民 2個孩子超怒!不養身心障礙父

躲債離家成無業遊民,2個孩子超怒!訴請不養身心障礙父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遭2個孩子指控,當年婚後無正當工作,並且負債累累,他們自幼由母親扶養成長,父親因躲債數度離家,一走數年並對家庭不聞不問,棄妻小於不顧,還多次進出監獄,最終父母在2000年離婚,並約定他們由母親單獨監護。他們不滿父親所爲,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當年離婚時,2個孩子都已近成年,並且離婚後仍有與他們同住,難認他有未盡扶養義務。而他在1985年2月7日至1987年5月、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入獄,時間甚爲短暫,難認他因入監而未盡扶養之責。

法官考量,阿國本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在近3年的所得總額,分別爲0元、0元、200元,他的名下並無財產,足認阿國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藉以維持生活,他的孩子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阿國的前妻到庭證稱,2個孩子出生後,阿國並未照顧養育他們,也未給付扶養費,2個孩子都是由她扶養長大,阿國人都在外面,偶爾回來一下,就出去了,就算回來也不會幫忙照顧孩子,也沒有拿錢回家過。

她與阿國離婚後沒有互動、來往,也沒有住在一起,有討債的人來到家裡討債,當時阿國都不在家。而阿國有入監服刑過,但她不清楚有無頻繁出入監獄,離婚前阿國就已經是無業遊民,並沒有賺錢收入。

法官審酌,阿國在2個孩子年幼時,亟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