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5天就收養爲養子 不聽管教離家2年多!養父母超心碎

出生5天就收養爲養子,不聽管教離家2年多!養父母超心碎,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收養剛出生5天的阿華(化名)爲養子,不料,阿華卻自國中開始不聽管教,國中未畢業離家後,有許多少年案件在法院審理,之前曾被收容之後交付保護管束,期限應該還未屆滿,而且戶籍顯示已經遷出國外。爲此,他們夫妻依法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法官調閱阿華的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顯示,阿華在2016年因傷害案件,經少年法庭裁處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又在2019年因傷害案件系屬少年法庭,於2020年入少年觀護所執行,2019年再因施用毒品經少年法庭裁處交付保護管束。

2020年又因傷害罪裁處交付保護管束、還因聚衆鬥毆及恐嚇罪,經法院少年法庭裁處交付保護管束、2022年10月經少年法庭裁處撤銷保護管束,所餘期間交付感化教育。

法官考量,阿國與小萱在阿華年幼時就收養,照顧扶養迄今,但阿華不思反哺,對撫育恩情毫無反饋之心,長期反覆犯有不法行爲,甚而吸食毒品,進入感化教育處所後卻不知悔改,在2022年出境迄今未入境。

法官審酌,阿華不知孝順養養父母,所作所爲令養父母備感心寒與失望,收養關係已存有難以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雙方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且已無回覆之希望,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 項第4款之規定。日前依法宣判,阿國夫妻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