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離家多年不聞問 一對兒女不養失智父結局出爐
拋妻棄子離家多年不聞不問,一對兒女不養失智父,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一對兒女指控,父親在他們年幼時就未扶養或照顧,不顧母子3人生計,母親多次勸父親迴歸家庭,但還是拋妻棄子,離家多年不聞不問,後來也與母親離婚。母親能力有限,僅用微薄的薪水照顧他們,硬撐將他們拉拔長大,母親後也疾病纏身甚至中風多年。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阿國罹患失智症,已達不能爲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爲受監護宣告之人。阿國現在住在老人養護中心,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2882元,最近1個年度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堪認應已不能維持生活。
法官審酌,阿國在一對兒女尚未成年時,對於他們負有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實屬重大,若是現在要求他們負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主張應免除他們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