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離家35年 孩子求免養!法院一判結果大快人心

拋妻棄子離家35年,孩子求免養!法院一判結果大快人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0歲男子年輕時曾在我國國防產業任職,收入優渥,卻長年不願承擔家庭責任,僅偶爾塞給妻子一、兩百元家用。數十年前更不告而別,拋下妻子獨自扶養子女成長。即使雙方離婚,阿國從未探望過孩子,更別說盡任何扶養義務。如今年老僅靠國保年金過活,反過來要求孩子支付扶養費。

判決書指出,阿國與小萱(均化名)於1981年結婚,並育有一名孩子。當時阿國任職於「IDF經國號戰機」設計團隊,收入穩定,本應是家庭支柱,但他對妻小態度冷淡,家用多半未出,僅偶爾丟百元應付。

阿國在1989年自行離職後,隔年搬家竟然就此不告而別,音訊全無。從此家中所有開銷,完全落在小萱身上。母子倆生活拮据,甚至冬天要借鄰居熱水洗澡、夏天只能睡在地板度日。

小萱後來因受不了現實壓力,於1995年與阿國離婚,雖形式上親權共同行使,但事實上,阿國從未履行任何照顧或探視責任。法官調查發現,孩子自幼成長過程中,父親完全缺席,僅能依靠母親與孃家親人支持。小萱哽咽指出,孩子從小沒有父親的陪伴,如今年老的阿國竟回頭要錢,真的是非常不公平。

法官考量,阿國自1989年底離職後,便未再對家庭提供經濟協助,1990年離家出走後,更長達35年未與家人聯繫。此舉已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長期累積,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若父母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子女得聲請免除扶養。法官認爲,若強迫孩子負擔父親阿國的扶養費,顯然失去公平正義。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的扶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