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拋棄的孩子」長大了!母重病求養護 法官力挺:不用管

「被拋棄的孩子」長大了!母重病求養護,法官力挺採準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孩子自幼被母親拋棄,長年由父親及祖父母扶養成人,如今母親因重病住院、安置護理之家,社會局通知他協助後續醫療與安置事宜。但他心中多年傷痕難以抹去,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認定,母親確於其僅8個月大時離家棄養,數十年來未曾探視、未盡任何母職,因此裁準孩子聲請。

判決書指出,孩子指稱,父母親於1977年結婚,不料,母親在他僅8個月大時便離家,從此音訊全無,不僅未給予任何生活費,也未探望過。他自小在祖父母與父親照顧下長大,始終以單親家庭身分自處,成長過程飽受異樣眼光,對母親幾乎毫無記憶。

他長大後,從父親口中得知,母親曾在1980年協議離婚,甚至簽下離婚協議書,但並未辦妥戶籍登記,導致法律上仍具婚姻關係。父親也曾多次透過調解、訴訟要求辦理離婚,直到多年後才解決。這些過往,足證母親早已放棄家庭責任。

近年母親因病住進醫院,後續轉往護理之家,社會局依法通知家屬出席協調會議,討論醫療費用及未來安置。對此,他認爲,母親當年無情棄子,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若如今還要他承擔扶養義務,實在不公平,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孩子的父親也證稱,在孩子出生8個月後,前妻就離家未再返家,也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

法院審酌,孩子的母親依法本應負起扶養責任,卻長年未盡義務,對孩子身心造成極大影響,確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強迫孩子承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認定孩子免除扶養請求,實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