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晚年討扶養費 法院判免除
臺南地院認父親無正當理由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其情節已達重大程度,駁回父親聲請外,也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圖/本報資料照
張男主張因目前沒有工作、無法生活,也無收入及存款,請求兩子女應自今年元旦起至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各給付其扶養費一萬元。
據瞭解,這兩名子女與父親多年未見,突然接到父親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聲請,簡直不敢置信,只好反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兩子女表示,母親於他們年幼時與父親離異,父親之後對他們不聞不問,未盡養育及教養責任,以致生活困苦,母親最後僅能選擇聲色場所工作扶養他們,成長過程中充滿辛酸與孤單。
其中一人主張已有家庭及子女,無餘力扶養僅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另人則主張父親未曾扶養過他,不同意負擔其扶養費用。
臺南地院調查,張男與兩子女確實爲直系血親,但一一二年度所得收入僅有一○○元,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兩名子女分別從事美髮及會計工作,但各自有家庭,尚須扶養母親,已無餘力支付父親生活所需費用。
法院調查戶籍遷徙紀錄與學雜費單據等證據,認爲張男無正當理由拋棄應撫養的子女,情節已達重大程度,因此駁回聲請,另免除子女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