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晚年要扶養 驚覺父親仍在世!姊弟怒了「這樣做」
拋妻棄子晚年要扶養,驚覺父親仍在世!姊弟怒了訴請免除扶養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父愛缺席數十年,晚年竟還想伸手要孩子扶養?一對兄妹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阿華(化名)的扶養義務,理由是父親在他們年幼時就拋下家庭,離婚後徹底消失,既不探視、也未支付過一毛錢扶養費,全靠母親獨力拉拔長大。法官審酌後認爲,阿華確實長期未盡父職,情節重大。因此,裁定準許免除兄妹的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婦人小萱與弟弟阿國(均化名)指控,父母於2000年離婚,當時姊弟倆分別只有5歲與1歲,正值需要父母照料的年紀。母親孤身撫養他們2人,不僅得兼顧工作,還要承擔所有生活開銷。相較之下,父親阿華離婚後藉口外地工作,隨即音訊全無,這些年來從未探視,更別說履行支付扶養費的義務。
小萱與阿國表示,他們日前收到社會局寄來的安置費用通知函,才驚覺父親仍在世,並被要求承擔相關金額。他們因此憤而向法院聲請,主張父親早在他們成長過程中「形同陌路」,如今再要求他們盡孝扶養,顯失公平,因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阿國的前妻證稱,阿華從結婚起就沒有肩膀,工作不穩定,薪水多半花在自己身上或喝酒,家用與子女花費都靠她與孃家父母支撐。離婚後,阿華僅曾回來一次要求複合,其餘時間再未與子女聯繫而阿華本人也不爭執,甚至同意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本有互負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權利者(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撫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法院得裁定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此案中,阿華自孩子出生後未盡任何扶養責任,離婚後更從未支付過扶養費,導致子女全由母親單獨照顧,關係早已斷裂。
法官認爲,若要求小萱與阿國在成年後,反過來扶養這樣的父親,顯失公平,完全違背社會情理。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相關規定,判決准許免除他們對父親阿華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