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年親情慘遭「金錢」打敗 老父親怒了!訴請不要這個養女

45年親情慘遭「金錢」打敗,老父親怒了不要這個養女,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在1979年收養小萱(均化名)爲養女,阿國與妻子於1996年離婚後,小萱就由阿國照顧。不料,小萱因向阿國索討金錢未果,自此未曾再與阿國有任何往來聯繫,迄今已20多年。阿國考量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親情維繫,已構成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憤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破綻,無法回覆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法官考量,小萱在2004年結婚後就遷離與阿國的共同住所,至今未再與阿國同住,並且阿國也表示,他並不知道小萱的實際居住地。而經法院寄發本案文書至小萱戶籍地址,小萱也從未親領信件,並且以查無此人遭到退回。

經法院查調小萱相關地址後,通知她對於本件終止收養意見爲何,小萱以電話向法院表示,對於養父阿國終止收養並沒有意見,並表示不希望阿國知道她的居住地址及電話,堪認阿國主張他與小萱長期未有聯繫往來之情應屬可信。

法官審酌,雙方雖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之形式,但已經20多年未有互動往來,且阿國現在也無法聯繫小萱,彼此親子關係疏離,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父女親情維繫,顯與收養係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旨相違背。

法官認,收養之目的無從達成,情節亦屬重大,衡諸常情,一般人實難以長期忍受,因而喪失繼續維持收養關係的意願,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且無回覆之希望,足認確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