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欠大筆債務失聯1年 心力交瘁無親情!父怒訴終止收養
女兒欠大筆債務失聯1年,害他心力交瘁!男子怒訴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當年與妻子共同收養小萱爲養女(均化名),離婚後約定小萱由阿國單獨監護。不料,小萱卻在外積欠債務,2023年起陸續收到催收公司、討債公司、投資合約糾紛及代繳電話費、罰單等,並經司法機關偵辦詐欺罪嫌,但已超過1年仍無法與小萱取得聯繫,且對於小萱未探視或關心深感不滿,因此依法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小萱未到場表示意見,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是指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覆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事實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
法官考量,小萱與阿國失聯許久,對阿國不加聞問,也不處理自身債務等問題,導致阿國心力交瘁,不願再與小萱維繫收養關係,此應屬可歸責於小萱之事由,雙方已無實質親情聯繫,小萱亦無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之意願。
法官審酌,2人的感情與信賴已出現嚴重破綻,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維繫,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存在,此與收養是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目的相違背,收養之目的已無法達成。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