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討錢未果就失聯 徒有形式無實質維繫!她怒斬45年親情
女兒討錢未果就失聯,徒有形式無實質親情維繫!她怒斬45年親情,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在1979年與丈夫阿國收養歡歡(均化名)爲養女,小萱在1986年底離婚後,歡歡就由阿國撫育照顧,剛開始小萱雖仍與歡歡有聯繫,後來因歡歡向小萱索討金錢未果,自此未曾再有任何往來聯繫,迄今已20多年。小萱表示,彼此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親情維繫,因此依法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歡歡經合法通知,雖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但曾以電話表示,對於養母聲請終止收養,她並沒有意見。法官考量,小萱在1996年離婚後,就已遷離與阿國的共同住所,至今未曾再與歡歡同住,而且小須表示,她甚至不知道歡歡的實際居住地。
而經法院寄發本案文書至歡歡戶籍地,歡歡也從未親領信件並以查無此人遭退回。經法院通知歡歡對於終止收養意見爲何,歡歡以電話向法院表示,對於養母終止收養沒有意見,並稱不希望養母知道她的居住地址及電話,堪認小萱主張她與歡歡長期未有聯繫往來之情應屬可信。
法官審酌,小萱與歡歡雖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之形式,但雙方20多年未有互動往來,且小萱現在也無法聯繫歡歡,彼此的親子關係疏離,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母女親情之維繫,顯與收養係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目的相違背。
法官認,雙方確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小萱依據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宣告終止她與歡歡的收養關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