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年徒具收養形式 毫無親情維繫!他訴請與養父終止關係
40多年僅徒具收養形式,根本毫無親情維繫!他訴請與養父終止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當年因膝下無子,便收養姪子阿華爲養子(均化名)。但是阿華指稱,養父未曾給過扶養費,也未實際撫育,他一直以來都稱養父爲「伯父」,最多僅在過年期間探望祖母時,順道向養父打聲招呼。由於每年見面不到2次,養父40多年來未曾盡扶養義務,雙方感情淡薄,徒具收養形式,並無父子親情,因此依法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阿國的胞弟到庭證稱,阿國與阿華只有在阿華上小學前同住過,阿國沒有養過阿華,且阿國小時候因發燒傷到腦子,導致自小重聽,因此都需要他人照顧,並沒有扶養他人之能力。
阿華的生母則表示,當年是因阿國沒有結婚生子,便由公婆做主將阿華過繼,阿華自出生起與祖母、阿國同住,直到阿華讀幼兒園中班,期間皆由祖母照顧,阿國並未照顧也沒給扶養費,最多會逗阿華玩。那段期間她每月會寄1500元給婆婆,阿華幼兒園中班後,她就帶回家自己養,此後僅逢年過節纔會與阿國見面。
法官考量,阿國自阿華出生起未曾照顧、扶養,且自阿華約5歲時返家後迄今40多年,雙方見面次數甚少,親子關係疏離,2人因收養而成立之親子關係顯已有名無實,並無實際親情維繫,徒有收養形式。
法官審酌,雙方的現況,顯然悖於收養係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本質,收養之目的已無法達成,堪認收養關係已有重大破綻,導致難以繼續維持。日前依法宣判,阿華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宣告終止他與阿國間之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