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亡欲終止收養關係 他做了「這些事」法官判準
養父母雙亡想要終止收養關係,他做了「這些事」法官判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當年被伯父阿華與伯母小萱共同收養(均化名),主要是因爲伯父夫妻都是中度身心障礙者,奶奶擔心將來沒有人照顧他們,就將阿國過繼給伯父伯母收養,由於養母在2015年過世,養父也在2023年死亡,阿國想要回歸原生家庭,因此依法聲請准予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法官考量,當年因伯父阿華、伯母小萱都是中度身心障礙者,奶奶擔心將來沒有人照顧他們,就讓阿國從小被伯父伯母收養,可見當時成立收養目的,是爲了讓阿國將來可以照護無子嗣的養父母。
而阿國先與養父共同繼承養母的遺產,後來養父過世後,再由阿國單獨繼承養父的遺產,依據養父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知有數筆不動產,大多爲農地扣除且列管,且大多爲祖產,是祖父母分下來的,並非養父母所購買。
法官審酌,阿國縱使有繼承養父母之遺產,但考量他曾扶養照顧養父母至終老,既然養父母均已過世,阿國應已善盡其法定義務,原本的收養目的已達成。
而阿國自幼由生父母扶養成人,與原生家庭成員互動緊密、情感依附甚深,對原生家庭具強烈歸屬感,本家兄弟姐妹均表示同意終止收養,生母也出具同意書,因此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