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死亡30多年 男子求脫身!獲准解除收養關係

養父死亡30多年,男子求脫身!獲准解除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年少時因伯父無子嗣,被過繼成養子,然而多年來彼此相處宛如形式收養,並無真正家庭分割或遺產繼承情形。如今,養父早在1989年過世,阿國年紀漸長,決定迴歸本家,在取得直系親屬同意後,正式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書指出,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除非終止收養會導致顯失公平,養子女可以聲請法院許可,解除收養關係。而依《民法》第1083條,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回覆本姓,並恢復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的權利義務。

阿國指出,他在10多歲時被收養,養父阿華(化名)是他的伯父,因爲伯母早逝且無子女,便將他過繼過去。雖名義上是養父子,但實際生活中,他們與原生父母一家同住,從未分家,更未因收養而產生遺產繼承利益。

阿國表示,養父其實還是入他們家祖先牌位,他平常也會祭拜。他進一步說明,養父過世後,一切生活與親屬互動依舊維持在原生家庭中,收養僅止於形式。

法官調查也發現,阿國的生父雖已辭世,但生母現年八十多歲仍健在,而胞兄胞妹均簽署同意書,支持他「迴歸本家」。養家亦無其他兄弟姊妹,沒有任何繼承與利益糾葛,聲請不會造成他人損害。阿國並強調,養父的遺產他完全未繼承,不存在分配爭議。

法官審理後認定,本件確屬「形式收養」,養父生前與聲請人共同生活並無分家,養父過世後收養關係已失其實質功能。既無財產繼承爭議,也未影響其他家庭成員權益,自無顯失公平之疑慮。基於法律明文,裁準阿國聲請,正式解除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