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是舅舅死亡26年 男子求回本家!承諾這件事法官判準

養父是舅舅已經死亡26年,男子求回本家,承諾仍會「持續祭拜養父」,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當年被他的舅舅阿華(均化名)收養爲養子,原因是舅舅離婚並無子女,希望有後代祭祀所以辦理收養,而養父阿華已在1998年死亡,時間過了26年,阿國期望能回到原生家庭認祖歸宗,他也承諾仍會「持續祭拜養父」,因此依法聲請許可終止他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國96年5 月23日修正公佈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修正意旨乃謂養父母死亡後,依原條文第1080條第5 項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是於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至於單獨收養而收養者死亡後,或夫妻共同收養時,夫或妻死亡,而生存之一方與養子女已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亦可適用本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母之收養關係。

法官考量,阿國的生父、生母均已死亡,本生家庭的其他兄弟姊妹也均同意,阿國聲請終止他與養父的收養關係。法官審酌,並查無阿國聲請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他與收養人阿華之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