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遷生父塔位「迴歸本家」!男子終止收養關係 法官點頭了

爲遷生父塔位「迴歸本家」!男子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法官點頭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場跨越三十年的收養關係,隨着養父母相繼離世,也劃下了法律上的句點。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因養父阿華(阿華)過世多年,因爲他想要遷移生父骨灰塔位、迴歸原生家庭,因此依法聲請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法官審酌後認定,此件終止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情事,因此,依法准許。

判決書指出,阿國自幼由阿華夫婦收養,但養父阿華早在2002年病逝,養母也已過世多年。隨着時間流逝,阿國與養家親屬間早已鮮少往來,僅在養父喪禮時履行最後的孝道。事後,養家親戚也未再過問骨灰安置或塔位事宜,雙方關係幾乎斷絕。

阿國表示,養父那邊幾乎沒親人了,養父去世時,只有幾個親戚來幫忙辦喪事。後來骨灰將拿走後,他們就沒再問過,也沒人關心塔位在哪裡。他強調,自己如今想遷回生父的塔位,希望能「回到原本的家族名下」,因此依法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官考量,明阿國確已提出完整的戶籍謄本與養父母除戶資料,且經國稅局查詢確認,養父母過世後並無遺產稅申報紀錄,顯示阿國未因收養關係取得任何遺產。再加上生母及本家兄弟均出具「終止收養同意書」,態度明確支持阿國迴歸本家。

法官審酌,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但若終止「顯失公平」,法院得不予准許。然本案中,養父母已雙亡、雙方親情聯繫早已淡薄,且終止並未損及任何法益或繼承權益,因此,准許阿國終止收養關係,迴歸原生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