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終止收養回本家顧生母 法官認「無顯失公平」準了

他想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迴歸本家照顧生母,法官認「無顯失公平」準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是男子阿華(均化名)的姪子,阿華當年從大陸來臺,因爲並未結婚所以沒有子嗣,爲了在百年後有子嗣送終,便收養阿國爲養子,後來兩岸開放探親後,阿華得知在大陸尚有子女,便回大陸定居,阿華在2001年過世未留有遺產,阿國日前想認祖歸宗、回覆本家照顧生母,因此聲請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覆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阿國表示,他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聲請,有經本家生母及兄弟姊妹的同意。法官審酌,阿國並未繼承養父阿華的遺產,並且本家生母、兄弟姊妹均表明同意他終止收養。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