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離世她想認祖歸宗顧生母 法官認證「已善盡義務」
養父離世她想認祖歸宗顧生母,法官認證「已善盡義務」,判準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原本是男子阿國(均化名)的姪女,當初因阿國有教育補助,因而辦理收養小萱爲養女,後來阿國住進安養院,並由小萱協助照顧,因養父阿國已於2020年離世,已無繼續照顧之必要,且養父往生後的祭祀,她仍會在祭祀本家祖先時一併辦理,她現在想認祖歸宗、迴歸本家照顧生母,因此依法請求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明文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覆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雖然有繼承養父阿國遺產約100多萬元,但是小萱多年來照顧養父及扶養、負擔其醫療喪葬等費用,應已與繼承遺產相當,且本家生母及兄弟均同意她終止收養。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終止與養父阿國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