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過世生父母雙亡!「神明指示」迴歸本姓 法官准關鍵曝
養父過世生父母雙亡!神明指示迴歸本姓,法官准了關鍵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當年被男子阿華(均化名)收養爲養子,並經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而養父阿華在1998年過世,當時阿國並沒有繼承遺產,時間已經過了26年,在此期間生父母也已經往生。阿國因爲受到「神明指示」,所以他想要回歸原生家庭,因此訴請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上開條文是在2007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
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阿國的養父已死亡多年,他終止收養是爲了恢復本姓,動機尚非不良;而且阿國也未繼承養父阿華遺產,加上他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應無與利害關係人發生財產糾紛或繼承爭執的可能。日前依法,阿國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