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過世完成送終 她想認祖歸宗!法官認證:沒理由不準

養父過世完成送終,她想認祖歸宗!法官認證:沒理由不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的遠親姑丈阿國(均化名),當年因爲膝下並沒有子女,希望過世時能夠有人爲他送終,便收養小萱爲養女,並非是爲了要傳遞香火,因此收養後小萱仍與生母同住,因養父已於2018年底死亡,她想要認祖歸宗、迴歸本家照顧年邁生母及受監護宣告的胞弟,並經生母、胞弟及養姊同意,因此訴請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覆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已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等證明文件。法官審酌,小萱聲請終止收養之目的,她是爲了迴歸本家照顧年邁母親,以及臥牀並受監護宣告的胞弟,且本家生母、胞弟及養姊均表明同意她終止收養。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