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拿養父遺產想終止收養關係 迴歸本家理由不足被打臉

獨拿養父遺產想終止收養關係,迴歸本家理由不足,男子的聲請被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在1985年被叔叔阿華(均化名)收養,當時是因叔叔有中度智能障礙,未婚無子嗣,爺爺擔心叔叔未來沒人照顧,跟他的生父說後就辦理收養。由於養父阿華去(2024)年初已過世,生父母也已年邁有就醫等需要,他請假照料的機會愈來愈多,因此請求終止收養關係、迴歸本家。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叔叔住在他們隔壁,大家都一起生活,伙食也都一起開伙,由於叔叔是中度智能障礙,爺爺不放心,就跟他的生父說,要把他給叔叔收養,將來可以照顧叔叔。他不清楚當時的情況,是爺爺跟他的生父商量。

爺爺可能是擔心他的生父年紀比叔叔還要大很多,如果他的生父百年之後,沒有人可以照顧叔叔,纔會透過讓他被收養。而他的生父母現在也已年邁,需要他請假照料的機會愈來愈多,所以他想要回歸本家,請假會比較容易,生父母也同意他迴歸本生家庭。而他有繼承養父的土地,他是唯一繼承人。

法官考量,阿國表示欲終止收養,是爲迴歸本生家庭照顧生父母,若果真如此如此,既然收養關係已30多年,他爲何不在養父在世時,就偕同辦理即可達成。再者,阿國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是否與養父並無其他子女,而當時是希望藉由收養阿國,爲其老後扶養、傳宗祭祀或延續香火之目的有所違背。

法官審酌,如果阿國認爲養父既已死亡,在他做爲繼承人時,承繼所遺留的財產後,就要中斷他與養父的親屬連結,明顯對養父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所提事證及陳述,尚不足以釋明終止收養有其必要性,因此阿國之聲請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