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是姑姑過世8年 繼承4828萬遺產!她想終止收養當然打臉
養母是姑姑已經過世8年,繼承了4828萬遺產!她想終止收養關係遭到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當年被姑姑歡歡(均化名)收養爲養女,主要是因爲她的生父擔心無人照顧及送終,便將她出養給姑姑,由於養母歡歡已經在2016年7月過世,而她的生父也已死亡,小萱現在想要回歸本生家,因此依法聲請許可終止她與養母歡歡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而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小萱的生母及本家胞姊表示,同意小萱聲請終止收養。但小萱在養母歡歡死亡後,單獨繼承房地、存款及投資等遺產,總額約4828萬2065元,而且小萱被收養時年約17歲,雖然尚未成年,但應已有一般智識能力,理解收養意涵及相關法律效果。
法官審酌,小萱既然同意被收養,除明瞭將來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外,尚有承擔照顧養母歡歡及祭祀、延續養母香火之責,如容認小萱在繼承高額遺產後,就終止與養母的收養關係,恐違背養母生前收養意願,也有違收養本旨,難謂無顯失公平。
此外,小萱的生母尚有另名女兒得以扶養照顧,並不因本件未終止收養,導致生母生活有陷於困頓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並無終止收養,以迴歸本家奉養生母的急迫需求,卻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小萱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