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僅7個月養母因病過世 男領完遺產要回原生家被打臉
收養僅7個月養母因病過世,男子領完遺產要回原生家被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2018年間成爲養母小萱(化名)的養子,然而收養僅維持7個月,小萱就因病過世。阿國隨即繼承其遺產,並向勞保局請領約164萬元的老年給付差額與死亡補助。沒想到,他事後又以「想回歸原生家庭」爲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與養母小萱在2018年5月建立收養關係,當時養母已經罹病,生活上主要都是由他來照顧,部分費用也由他支出。不過,同年12月底,養母小萱仍然因病離世,雙方的收養關係實際存在時間不到1年。
阿國表示,養母在世時曾說過,若她離世,自己是否要回歸原生家庭,可以自由決定,當時養母就是想要有養子,比較可以幫她做重大決定。因爲養母已過世多年,所以,他希望能夠終止收養關係,讓他回到原生家庭的戶籍。
法官調查發現,小萱並沒有其他的子女,阿國是她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小萱過世之後,阿國因此單獨承繼遺產。勞保局函覆也證實,阿國在養母小萱死亡後,領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差額154萬3748元,另外,也申請了家屬死亡給付10萬4550元。
法官考量,阿國早已基於養子身分,獲得養母留下的財產與相關給付。但是他一方面繼承遺產,享受收養關係帶來的利益,一方面又要聲請終止收養,顯然與社會公平與倫常觀念不符。
法院認爲,收養是一種雙方合意的身分行爲,除法定事由,原則上不得隨意解消。若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卻能隨意撤銷收養,不僅造成法律不確定,也動搖收養制度的基礎。
法官審酌,雖然阿國的生母與兄弟姊妹,也都同意讓他迴歸原生家庭,但這無法掩蓋他已藉由收養關係,取得養母財產的事實。若是允許在繼承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將有失公平,恐開惡例。因此,最終裁定駁回阿國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