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被迫下海養大2女兒 失職父「年收百元」回頭要錢慘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忠(化名)無工作、無存款,年收入僅100元,因此提告希望2名女兒每個月各給付1萬元供他生活,直到死亡;但2名女兒控訴,父親從未照顧過她們,是母親被迫下海將2人扶養長大。臺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不僅裁定駁回阿忠的告訴,還同意免除女兒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女兒們控訴父親從未盡到扶養義務。(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忠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因爲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也沒有存款,112年度所得收入僅有100元,已經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因此希望2名女兒每個月各給付1萬元供他生活,直到他死亡爲止。

但2名女兒表示,雙親在她們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父親對她們完全不聞不問,沒有盡到任何一點養育及教養責任,因爲家中生活困苦,母親被迫下海賺錢扶養她們,如今姊妹倆已經各自成家,無力扶養僅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所以希望法官能同意免除她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臺南地院法官經調查後確認,阿忠過去確實沒有提供2名女兒扶養費,離婚之後也沒有與她們聯繫過,如今2名女兒已經各自成家,皆需要負擔家計,還要扶養母親,已經沒有餘力支付阿忠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

法官表示,阿忠無正當理由未盡到對女兒的扶養義務,且情節達到重大程度,現在他請求女兒給付扶養費,顯然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外,女兒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的規定相符,最終裁定準許,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