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要負責養到死!身心障礙媽被打臉 兒:我是養母養大的

喊要負責養到死!身心障礙媽被打臉,兒子:「我是養母養大的!」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因重度身心障礙、生活難以維持,向法院聲請唯一在世的兒子阿國(化名)支付每月3萬1211元扶養費。不料,阿國當庭指出,自己從出生第6天起,就被交由養母撫養成人,母親多年來從未照顧過他,母子更幾乎斷絕往來,法院最終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小萱的請求遭到駁回。

判決書指出,小萱今年61歲,自20多年前便入住康復之家,因神經系統與精神功能障礙,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同時被列爲低收入戶,名下無財產,也無謀生能力。她主張,名下僅有兩名子女,其中一人早年出養,現僅剩阿國一人應履行直系卑親屬的扶養責任。

小萱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的扶養屬於「生活保持義務」,即使經濟能力有限,仍應犧牲自己以維持父母生活。她依據新竹市平均消費支出,要求阿國每月支付3萬1211元扶養費,直到她身故爲止。

然而,阿國拒絕支付。他在庭上強調,自己自出生第6天起,就被女鄰居養母抱走撫養,母親小萱幾乎沒有盡過任何照顧義務,甚至多年來形同陌生人。

養母出庭作證時表示,當年小萱精神狀況不佳,還曾擔心外公將阿國賣掉,她才決定出手收養。此後數十年間,她將阿國視爲親生兒子,甚至現在還幫忙照顧阿國的孩子。她語重心長地表示,小萱沒有養過阿國,只有帶出去流浪幾天,最後還是她把阿國找回來。

法官審理後認定,小萱在阿國幼年最需要照顧時,並未履行母親責任,長期將扶養責任推給他人。縱然她因身心障礙導致生活困難,但仍不能否認阿國在成長過程中缺乏母愛,造成精神陰影。

法院指出,《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若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責任」或造成重大精神傷害,法院得酌情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本案小萱長年未盡母職,情節重大,若強迫阿國仍須負擔扶養,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免除阿國的扶養義務,小萱的聲請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