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輕度」身心障礙男 月討7800元!要老爸養到他死爲止
32歲「輕度」身心障礙男,月討7800元扶養費用!要老爸養到他死爲止,被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32歲的輕度身心障礙男子阿國(化名),因爲罹患思覺失調症,所以長期精神狀況不穩定,當他發病時就會容易失控,所以無法如常人一般正常工作,因此並沒有收入可以支付他的生活費用,因此依法請求他的父親,按月給付扶養費用78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父親指控,阿國過去曾對他犯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強暴未成傷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及監護處分,因此他請求免除對兒子阿國之扶養義務,他並不同意給付扶養費用,應當由社會局處理。
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又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
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法官考量,阿國在最近1個年度申報所得爲9966元,名下有投資2筆、財產總額爲29萬4870元。但阿國正值青壯,雖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是否已達不能以自己的勞力所得維持生活之程度,仍屬有疑。
況且阿國也在法院審理時坦承,他之前有在餐廳當服務生,月收入約23000元,也有在基金會工作。顯見阿國仍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雖然收入不多也不穩定,但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
法官審酌,阿國雖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縱然罹患疾病,現在仍可吃藥穩定控制病情,雖然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然而尚有謀生能力,顯然並不符合民法第1117條第1 項所定,得受相對人扶養之要件。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父親按月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