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毫無貢獻卻是拖累 身心障礙男慘了!孩子不用養他
對家毫無貢獻卻是拖累,身心障礙男慘了!孩子獲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身心障礙男子阿國(化名)在2024年1月起每月領生活補助5437元,並於同年2月領有急難紓困金1萬元,但他因心臟衰竭緊急手術治療後,無生活自理及工作能力,被安置養護中心,每月不含耗材的安置費用2.8萬元,扣除補助後仍短少22563元,他已無法維持生活,因此請求他的孩子,按月給付2.3萬扶養費,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孩子指控,在1999年他3歲的時候,父母親離婚,並約定由母親單獨行使負擔他的權利義務。父親當年有賭博等不良嗜好,因而積欠大量卡債,又因長期酗酒而有高額開銷,並經常因情緒失控對他及母親言語暴力。離婚後,他由母親含辛茹苦獨自扶養成人,父親則未給予任何關懷,也未支付扶養費。
孩子表示,縱然如此,他在8年前接獲父親患病住院的消息後,仍然有爲父親墊付高達10萬元的醫療費用,並竭盡心力親自照顧。父親當年對他完全未善盡身爲人父之責,未給予照料與關愛,若強由他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始終未善盡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幾近缺席,雙方鮮有聯繫,無異形同陌路,阿國所爲是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要孩子對長期感情疏離的父親負扶養義務,當屬顯失公允。
法官審酌,阿國確實疏於對孩子的保護養育,明顯未盡父職,並且是全然漠視、未給予關心,並對家庭幾無任何貢獻,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於法相合,應予准許,並駁回阿國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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