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對家照顧及關愛極少 毫無貢獻!兒不養老爸「打臉關鍵」
指控對家庭照顧及關愛極少,根本就毫無貢獻!兒子不養老爸「被打臉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兒子控訴,在他的成長過程中,父親對家庭經濟毫無貢獻,對家庭的照顧及關愛極少,父母親在2007年離婚後,父親非但從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更未曾探視或協助照護,父親無正當理由全然未盡扶養義務,因此依法訴請減輕或免除他的扶養義務等語。
法院審理,法官認,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亦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財力不足維持生活;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收入、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但仍應「以不能維持生活爲必要」,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再者,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5歲,雖已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阿國表示,他對兒子的主張沒有意見,他沒有要求兒子扶養,他現在稍微中風,但仍有去當舉旗工,一天收入有1000元,可以賺點生活費,也可以支付他的醫療費用。
法官審酌,目前並無證據證明,阿國現在已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兒子扶養之需要,阿國也沒有請求兒子扶養,因此扶養義務尚未發生,自無義務可免除或減輕。兒子的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