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離家未給分毫 竟有臉討扶養!2兒氣炸不養71歲爸
外遇離家未曾給過分毫,竟有臉討扶養!2個兒子氣炸不養71歲老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1歲男子阿國(化名)年事已高,因此無法工作賺取薪資,已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所以依據所在縣市爲基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2661元,依法請求他與前妻所生的2個兒子,均需按月給付扶養費用11331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2個兒子指控,他們從小由祖父母與母親扶養長大,在祖父車禍過世後,便由母親及祖母扶養。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父親不僅離家與外遇對象同居,之後也與母親離婚,父親也未曾給付分毫養育他們,對他們的生活狀況完全不予聞問,因此請求准予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而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老大目前從事服務業工作,月收入僅3萬2千元,已婚育有1名子女,需要負擔家計。而老二目前並沒有工作,僅在機構幫忙,每天領取微薄收入,未婚無子女,需要負擔自己生活。依據2人的現況,皆沒有餘力支付父親阿國生活所需之相關費用。
法官審酌,阿國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2個兒子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而2個兒子請求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