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就棄養女兒竟還有臉? 老父月討扶養費5119 元失敗

從小就棄養女兒竟還有臉?老父月討扶養費5119 元失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年逾70 歲,原本向女兒小萱(化名)請求扶養費,每月 支付5119 元,直至他過世爲止。然而,法院認定阿國在小萱年幼時就棄養,由他人收養至成年,阿國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依法免除小萱的扶養義務,駁回阿國的請求。

判決書指出,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法官考量,小萱自幼遭父親棄養,由他人收養長大,與父親幾乎無任何扶養或互動關係,情節符合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標準。根據相關資料顯示,阿國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名下也無財產,平時由市政府社福單位協助。

法官認爲,扶養義務的成立基礎,不僅在於被扶養者的需求,也在於過去扶養者是否盡責。小萱從小被棄養,父親多年未履行扶養責任,若仍強制要求女兒支付扶養費,顯失公平,因此准許小萱免除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