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討5000元扶養費兒子不理 父親心願落空「關鍵」曝光
男子月討5000元扶養費,兒子卻不願意理他,法官駁回聲請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爲僅能打零工,每個月的收入約2萬元,而他每月生活所需花費也大約2萬元,因此所賺的金錢僅能勉強支應,因此依法請求已經成年的兒子阿華(化名)負起對他的扶養義務,並且按月支付給他5000元,直到他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華經通知並未到庭表示意見。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亦有明文。
雖同條第2項又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法官考量,阿國請求兒子阿華履行扶養義務,應以阿國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阿華扶養權利爲前提。但經法院查詢,阿國自民2022年9月起迄今,本來可以按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7502元,但因依規定扣減他尚未償還的紓困貸款本息2500元至足額清償爲止,阿國每月實領5002元。
法官審酌,阿國自己也坦承,他工作所賺的錢勉強夠支應生活,足見他尚非完全沒有收入,並且依據他所在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040元,尚難認阿國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自無受扶養權利。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給付前開扶養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