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求女兒月給3000元扶養 身心障礙婦願望落空關鍵曝
只求女兒月給3000元扶養費用,身心障礙婦人願望落空,法官駁回她的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名下無財產且無工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因爲視力不清及精神狀態不佳,而有接受居家照服或安置機構的需求,但她目前僅仰賴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及年金維持生活,因此依法請求她與前夫所生的女兒歡歡(化名),應按月給付3000元扶養費,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歡歡對此指控,父母親在1976年離婚後,她就沒有跟母親生活在一起,甚至都沒有見面過,不滿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請求免除她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歡歡的叔叔證稱,當年歡歡的父母離婚時,當時他纔剛退伍,記得當時歡歡還沒滿週歲,都是由祖母照顧,生活費、扶養費、學費都是歡歡的父親支出,離婚後,小萱都沒有來看過歡歡,或是拿錢當作扶養費用。
法官考量,歡歡的成長過程中,小萱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若仍由歡歡負擔扶養之責任,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歡歡的扶養義務,並駁回小萱的扶養費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