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求按月給1萬扶養費 身障男願望成空!一對兒女免義務

只求按月給1萬元扶養費用,身障男願望成空!一對兒女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身爲一對兒女的父親,他本身是身心障礙人士,加上因爲身體狀況不佳,導致無法工作,因而生活困難,現在每月僅依賴身心障礙補助9千多元,已經不能維持生活,2個孩子依法對他負有扶養之責,因而訴請共同按月給付1萬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身爲老大的女兒,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而身爲老二的兒子,則是在先前已聲請免除他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經法院裁定免除,則父子間依法應受拘束,本件阿國之主張,於法自不應准許。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設定有明文,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的前妻在前案時,女兒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時證稱,離婚前都是靠她賺錢維持生計,阿國並沒有工作,有時看不到人,還在外欠債,經常有人來孃家要錢,大約1990年左右,阿國還犯下傷害致死案件入監,她那時就改賣面,直到阿國假釋出來就辦離婚。

而阿國也坦承,離婚後有帶着女兒住到大約國小五年級,因爲長時間在外開計程車,就由姑姑帶着女兒同住,自此以後,都是由姑姑扶養長大,他並沒有負擔過女兒的生活費。

法官認,阿國缺席女兒的成長過程,導致女兒長年寄住姑姑家,她的成長備極辛苦,當可想見,父女互無往來,彼此陌生,毫無親子關係可言,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已屬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的扶養義務,並駁回阿國扶養費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