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不下去纔想到孩子 求月給1萬扶養費!法官打臉身障男

活不下去纔想到孩子,求月給1萬元扶養費!法官打臉身障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當年與女友小萱(均化名)同居但並未結婚,孩子在1999年出生後由阿國認領,而在孩子約4歲時雙方分手,此後阿國就未與孩子有往來。直到日前阿國因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雖領有身障補助,仍然入不敷出,因此請求孩子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孩子指稱,阿國雖是他的父親,但僅同住約3年,但也都是由母親賺錢扶養,父親並未曾照顧撫育過他,而且在與母親分手後也未曾探視、聯繫,遑論給付扶養費用。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故請求駁回父親的聲請,並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定有明文。

又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阿國的姐姐到庭證稱,孩子出生時與阿國、小萱同住。但當時阿國做臨時工,因爲沒有特殊專長,所以沒工作的時間比較多,而小萱是醫院員工,大約在孩子4歲時,阿國就搬走了,由小萱獨自扶養孩子長大。而孩子在16歲時,小萱因故死亡,就由阿姨接手照顧,阿國沒有協助照顧,也沒有拿錢扶養。

法官審酌,阿國在孩子出生襁褓之際,就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若現在要求孩子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而阿國請求給付扶養費,即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