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有臉要求月給2.2萬扶養費 70歲老爸被2個孩子打槍
竟然還有臉要求月給2.2萬元扶養費,70歲老爸被2個孩子打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0歲男子阿國(化名)年事已高,已無生活能力也無財產,但他每月除生活所需外,尚需繳付房屋租金10500元,目前無法維持生活,因此依據所在縣市爲基準,請求他的配偶與前妻所生的2個孩子,均須各負擔1/3扶養義務,2個孩子應按月給付1.1萬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2個孩子控訴,父母親在1984年結婚,婚後與祖母同住,後來老大被獨留與祖母同住,父母親就搬離買房居住,房子的每個月貸款都由母親支付,父親每天除工作外,就在外玩樂、打柏青哥、與友人邀約跳舞等,不僅將薪水花用殆盡,母親從不知父親的收入狀況。
父親也從未分擔扶養照顧家庭的費用,甚至每當缺錢花用時,就竊取母親結婚金飾變賣或向母親索討金錢,索討不成還曾在家做出企圖自焚、割腕等行爲作爲要脅,老大與祖母同住期間,曾多次見到父親的債主凶神惡煞上門討債,父親並曾慫恿老大去偷母親的提款卡或向阿姨借錢,還曾帶老大去打柏青哥做爲獎勵,徹夜不歸。
父母親在1995年離婚時,老二還不到4歲,迄今對父親並無任何印象,當年買的房子也在1999年遭法院查封拍賣,而老大讀國中時,因家中生活拮据開始打工,導致荒廢學業,國中三年級與母親同住後,因家庭生活難稱美滿,加上青春叛逆期,國三畢業後便輟學離家,18歲即未婚生子。
老大現在也因罹患甲狀腺癌而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子女亦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經濟狀況不佳。不滿父親在他們未成年時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依法乞求免除或減輕他們的扶養義務。
阿國的前妻到庭證稱,離婚後雖然繼續住一起,但阿國常一出去跟丟了一樣,神龍見首不見尾,房子被法拍之前,阿國名義上是跟他們住,實際上也都不在,老二都是她在照顧,老大住祖母家是祖母在顧,到國中時纔回來跟她住,也是他在顧,阿國根本就不在家,也沒有負擔孩子的扶養費。
法官考量,阿國在孩子年幼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於「形同棄養」,並且情節重大,如仍令孩子負扶養義務,明顯是強人所難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父親阿國的扶養義務,並駁回阿國扶養費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