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已求3個孩子給扶養費 58歲腰傷男「願望落空」故事曝

不得已求3個孩子給扶養費,58歲腰傷男「願望落空」,真實故事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58歲男子阿國(化名)名下無不動產,原本當臨時工維生,不料,在2024年7月時因腰椎滑脫的職災傷害,接受手術後導致目前無法工作,經濟陷入困境,申請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時,卻因有3個孩子導致資格不符,不得已提出扶養費聲請,請求3人均需按月分別給付7553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3個孩子怒控,父親在他們幼年時就有酗酒惡習,還向地下錢莊借貸,導致債主上門討債,甚至長年對他們及母親毆打或言詞辱罵,還有精神虐待等家庭暴力行爲,父親未曾盡到扶養及照顧之責,他們仰賴母親及社福機構協助才得以長大、完成學業,因此請求免除他們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在最近1個年度所得總額僅41990元,名下有年份久遠已無價值的車輛3部,此外並未領取任何社會保險或社會福利之給付、津貼及補助,足認阿國目前確實不能維持生活,3個孩子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當年所爲,在孩子們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如強令3個孩子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3個孩子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因此阿國之扶養費聲請,即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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