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兒子月給3萬元養到死 77歲重病男願望難實現
要兒子月給3萬元養到死,77歲重病男願望難實現,慘遭法官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8歲男子阿國(化名)因罹患重病需動手術開刀,已無力謀生並且沒有財產,因此難以維持生活,所以他依法請求他的兒子阿華(化名),支付10年共360萬元的扶養費,還有醫療費60萬元,共420萬元,並且之後每個月給付扶養費30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華指控,父親與母親在1982年離婚,當時他年僅5歲,母親扶養及監護,父親長期對他未曾聞問,從未盡到任何扶養義務。不滿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善盡父親之扶養義務,並且確屬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因爲年老而無法工作,最近1個年度所得爲0元,名下有土地4筆,但是因爲與他人共有,持分比例甚少,目前尚未得以變現以維持生活,依據阿國的身體狀況及所得情形,堪認確實已無謀生能力,且不能以自有財產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審酌,阿華在地方檢察署提告父親阿國遺棄時,阿國在警詢時坦承自兒子阿華8歲到成年,並未盡到任何扶養義務。阿國在兒子阿華年幼時,就未負擔扶養費用,在阿華正需父愛呵護關懷的幼兒時期,卻未對其生活狀況及成長過程加以關心、照顧。
法官認,阿華是由母親扶養、照顧至成年,勘認父親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已情節核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華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當予以准許,並駁回阿國之扶養費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