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拋下2個孩子數十年!晚年竟討扶養費 法院一句話打臉

母親拋下2個孩子數十年!晚年竟討扶養費,法院一句話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親情是否一定等於責任?77歲婦人小萱(化名)因年邁無法工作,每月僅靠國民年金4千多元維生,向法院聲請,要求兩名孩子每人每月支付5770元扶養費。但兩名孩子不滿小萱在他們年幼時就離家,未曾盡過母職,也從未給過任何照顧與金錢,母子情淡薄如陌生人,因此堅決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自承多年來未曾盡到母職。當年離婚後,她未再與孩子同住,更未提供生活費或關心,2個孩子自小由父親及祖父母一手拉拔。他們表示,母親的缺席讓他們自小失去母愛,親情關係早已淡薄,幾乎形同陌路,如今竟要求他們在母親年老時付出扶養費,顯失公平。

小萱辯稱,她現年近八旬,名下無財產,僅靠國民年金過日子,生活難以維持,依法子女爲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應依所在縣市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6040元計算,扣除她領取的補助後,由兩名孩子分攤差額。然而,法官調查發現,雖然小萱確實有受扶養的需要,但她過往長期未盡母職,確屬「情節重大」。

法官考量,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者對子女曾有「重大侮辱、虐待」或「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且情節重大,法院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小萱多年未撫養孩子,讓他們在成長過程中缺乏母愛,導致親子關係淡薄,這正是顯失公平的情況。

法官審酌,小萱雖然生活困苦,但她多年未對孩子盡責,導致母子情斷裂,若強迫孩子再支付扶養費,反而違背社會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駁回小萱的扶養費聲請,並准許2個孩子免除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