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殘障男討扶養費失敗 因爲3個女兒「這樣說」

67歲殘障男要求支付扶養費,3個女兒怒控他的所爲,法官免除她們的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7歲男子阿國(化名)因身體狀況不佳,名下無財產,原本尚能從事電焊臨時工,加上原有殘障補助,生活開銷尚能平衡,但他日漸年老,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已無法長期工作,且原領有的殘障補助於數年前遭取消,導致目前收入已無法維持生活,因此請求與前妻所生的3名女兒負起扶養義務,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的現況亟需女兒們扶養,爲此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他所在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1704元爲基準,應由3名女兒平均負擔,所以她們均需按月分別給付7234元。

阿國的女兒指稱,當年父母親離婚後,他們隨着母親回到外祖父母家,父親從未盡過扶養她們的義務,甚至還曾經到外祖父母家,試圖將她們帶走,因爲她們一直哭鬧,父親纔將她們送回外祖父母家,因此他們對父親相當恐懼。

即便父親曾短暫與她們同住,父親也時常將她們獨留在家,要她們自己去買便當,或是將她們交給父親得同居人或姑姑照顧,讓她們過着顛沛流離的生活,之後又突然將她們載回外祖父母家,父親就人間蒸發、毫無音訊,未曾聯絡,他們之後是由母親及外祖母扶養長大。

法官考量,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而3名女兒尚需負擔家計,扶養母親,皆無餘力支付阿國生活所需之相關費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3名女兒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