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DNA證實 不是我女兒 無業男索扶養費 敗訴

臺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柯姓男子與印尼籍蘇姓女子結婚後育有3名子女,後來發現次女不是他親生,向蘇女提告求償慰撫金與返還次女扶養費合計84萬元。臺南地方法院雖認定次女是蘇女外遇所生,但因柯男有輕度智能障礙,婚姻期間沒有工作、收入低,連自己的基本生活費都難以支應,更不用說給付扶養費,僅判蘇女給付慰撫金10萬元。可上訴。

柯男主張,他與蘇女2010年11月結婚,婚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2人於2024年初調解離婚時,約定3名子女由2人共同扶養,但他懷疑妻子不忠誠提告離婚後,帶着次女檢驗DNA,才發現次女並不是他親生的。由於蘇女外遇生女傷害他的配偶權,求償慰撫金20萬元;另次女出生後由他與前妻共同扶養,也請求返還每月1萬元共64萬元的扶養費。

不過,蘇女否認外遇生女,堅稱婚姻期間沒有做出對不起丈夫的事,只能尊重專業。

蘇女還說,柯男有智能障礙,無法工作、沒收入,嫁給對方後她努力工作賺錢,還照顧公公、祖父,養活丈夫一家6口,是全家唯一的經濟來源,還質疑丈夫在婚姻期間數年沒有工作,收入很少,如何支付次女1月1萬元的扶養費?

法官認爲,親子鑑定柯男與次女的親子關係概率爲零,足證蘇女與柯男婚姻期間確有外遇其他男人產女;經考量柯男在家幫忙務農,每月僅領3772元補助款,蘇女則在外工作領有基本工資,判蘇女給付慰撫金10萬元。

法官還說,柯男從2019年到2023年名下都沒有財產,還有3年所得爲0,另2年所得僅數千元,連自己的生活開銷都無法支應,更不用說支付次女的扶養費,駁回柯男返還扶養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