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年沒見過的母親 卻要求扶養!女兒無奈訴請免除責任

46年沒見過的母親,卻要求扶養費用!女兒無奈訴請免除責任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在2024年底收到社會局通知,需要她出面處理母親歡歡(化名)生活照顧事宜。但小萱指控,1979年她年僅3歲時,母親就離家出走,之後與父親離婚後便不知去向,未曾對她盡扶養義務,更未探視聯繫,不滿母親未盡如母之責任,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她依賴父親及父系親屬扶養照顧,母親當年離婚時年僅25歲,具有謀生能力,有扶養她的能力,卻從未盡扶養義務,也沒有探視,還另組家庭並育有1子。歡歡則坦承,在小萱不到4歲時,她就已經離婚,女兒由前夫照顧,之後就沒再見過面。

法官考量,歡歡身爲小萱的母親,在小萱成年之前,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但卻在女兒小萱年幼時即未曾盡其扶養義務,歡歡所爲有違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顯然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如強令小萱成年後應扶養母親歡歡,顯然有違事理之平。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主張母親歡歡,在她自幼時就未予以扶養,因而請求對母親歡歡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她對母親之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