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後沒見過母親 到30歲纔有聯繫!女兒無力負擔獲准免養

出生後沒見過母親,到她30歲纔有聯繫!女兒無力負擔,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指控母親歡歡(均化名),在她出生後就未照顧、扶養,從小是由祖母、叔叔等人照顧,後來祖母過世,由叔叔、嬸嬸扶養到成年,直到她快30歲時,雙方纔開始又有聯繫。但母親去(2024)年因病反覆進出醫院,還需支付看護費用,醫院要求她負擔費用,但是她並沒有能力,因此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但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歡歡自小萱出生後就未照顧、扶養。而小萱目前從事作業員工作,月收入2萬7千元,已婚育有1名子女,且需負擔家計,無餘力支付母親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日前依法宣判,歡歡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已達重大程度。因此小萱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