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後未見過面沒有母愛 孩子懇求免養罹患思覺失調媽
3歲後未見過面沒有母愛,孩子懇求免養罹患思覺失調媽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她的孩子控訴,在他出生3年後,母親就與父親離婚,此後未照顧過也未曾聯繫關心,母親自他年幼時起,就未盡扶養義務,讓他沒有母愛,並且情節重大。然而母親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被安置於照護機構,若是強令他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因此依法聲請免除對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她對孩子的聲請並無意見。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明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的名下無財產,近3個年度均無所得,現在接受政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費用,每月安置費用1萬8785元,並且每月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5437元,堪認小萱已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
小萱的前夫證稱,孩子出生時,小萱沒有在工作,也沒有照顧孩子,只有他去上班賺錢,但小萱都趁孩子睡覺時跑回孃家,將孩子獨留在家裡,離婚後也沒有回來看還,也沒有給付扶養費。
法官考量,小萱在孩子出生後並未盡心照料,離婚後也不曾給付扶養費或探視,小萱未能善盡扶養義務,已屬情節重大,若要求孩子負擔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對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