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毫無往來 3歲就沒有媽媽!男子怒訴免養贏了
離婚後就毫無往來,在3歲時就沒有媽媽!男子怒訴免除扶養義務贏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控訴母親小萱(均化名),在他年僅3歲時,就因與父親不合而離異,母親因此搬到外縣市生活,自此與他毫無往來,也未曾探視過他,他是由父親、祖父母扶養成人。也因家中經濟貧困,他就申請助學貸款就讀高職及大學至畢業。不滿多年來皆無聯絡,直到近日經親戚聯繫,才知道母親現況,因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
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最近1個年度全無所得收入,依據他的現況,勘認已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有受扶養之需要。而阿國主張母親小萱對他未盡扶養義務,小萱對此並不爭執。
法官考量,小萱在阿國約3歲時離家,阿國由祖母、伯父母扶養照顧到成年。小萱未善盡扶養照顧責任,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對母親小萱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