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36年毫無聯繫 有消息卻是父中風!兒怒訴免除義務
離婚36年毫無聯繫,有消息卻是父親中風!兒子怒訴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指控父親阿華(均化名),在1987年與母親離婚後,他就與母同住並受到照顧,此後未再與父親聯繫,直到2023年底接獲醫院通知父親中風就醫,纔再有父親的消息。不滿父親自他2歲半起,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若由他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爲此,依法請求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父親阿華表示,縱使他與阿國的母親有糾紛,他也未曾對阿國施暴,並且當年離婚時,約定各自照顧阿國的哥哥及阿國,是否應該免除或減輕阿國的扶養義務,懇請法官斟酌。
法官考量,阿華現年65歲,曾因缺血性腦幹中風就醫,現在因無法自理生活被安置,每月入住費用31000元,還有管路、耗材及雜支費需實支實付;而他曾領取勞工保險老年一次金25萬3968元。
阿國最近1個年度無所得,名下也無財產,目前僅領有經濟弱勢失能老人收容安置補助26000元等情,阿國確實已不能維持基本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因此他的兒子阿國,對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父親,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阿國的姑姑到庭證述,阿華與阿國的母親婚後與公婆同住,阿華在山上當臨時工,阿國的母親則負責家務。但阿華沒有認真工作,收入不穩定,阿國的母親需要用錢就要跟婆婆親拿,而且阿華會酗酒,會打阿國的母親。
阿華在1987年離婚時,一人監護一個小孩(阿國的哥哥後來因病去世),阿國的母親帶着阿國離開後,阿華就沒有與前妻跟阿國沒有來往,也沒有互相探視未成年的孩子,阿華也不曾給付過扶養費。
法官考量,阿華在兒子阿國年幼時就未盡義務,均仰賴阿國的母親扶養照顧,離婚時雖約定各自扶養照顧一名未成年兒子,扶養費用各自負擔,但並無礙於阿華對阿國的關懷、照顧與探視權利。
法官審酌,阿華卻長達30多年未與阿國人聯繫,有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堪稱重大,且雙方長年未曾聯繫,情感嚴重疏離,阿國若仍應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