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給外婆離家19年沒消息父失明卻要她養!女兒怒訴免養
丟給外婆就離家19年沒消息,父失明卻要她養!女兒怒訴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指控父親阿國(均化名),在2003年與母親結婚,母親卻不幸在2005年過世,父親1年後竟無故離家,對她不聞不問,2009年選定外婆當她的監護人,當時年僅6歲的她由外婆獨立扶養到成年。不料,去(2024)年收到社會局通知,父親被安置於中途之家,要求她負扶養義務,不滿父親所爲,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在小萱的母親過世後,小萱就被外婆接去照顧。他從來沒有扶養過小萱,因此今天她不扶養他,對此他並沒有意見。他原本有打零工,但後來因爲視網膜病變導致看不到,現在也沒有辦法工作。
法官認,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阿國身爲人父,在小萱成年前,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但小萱均仰賴外婆扶養照顧,阿國自小萱年幼時即未盡扶養義務,阿國所爲有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她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